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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摘录)

2011-12-26 10:12:25

浙财院[2008]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条例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学生违纪处分做到依据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章  考试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外任何考试(含考查,下同)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擅自交换考位者;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委托他人代交试卷者;

(七)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夹(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材料者;

(二)在开卷考试中借用其他考生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三)在课桌、墙面、身上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六)试卷被他人拿走却不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七)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交卷者;

(八)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者;

(九)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手段作弊者。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他人试题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有意将自己试题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者;

(三)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五)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七)团伙作弊参与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较轻者;

(十一)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作弊者。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团伙作弊组织者;

(四)故意销毁考场作弊证据者;

(五)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买卖试题,获知考试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者;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触犯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者,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字样。

第五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保卫处调查取证并提供情况报告,二级学院据此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保卫处调查取证并提供情况报告,二级学院据此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分别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保卫处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其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或处分事实、理由、依据等,同时必须载明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用钢、水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表》(见附件),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处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四十一条 违纪处分决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争取进步: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事实要有深刻的认识;

(二)对犯有错误受处分的学生要教育其用实际行动来改正错误,刻苦学习,严以律己,主动做好事,做实事。每学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一份思想汇报,主要报告自身的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申委会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书按下列规定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家长: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违纪学生并签收;

(二)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以书面形式并采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向学生入学时或陈述、申辩或在校内申诉过程中指定的地点或指定的代收人送达;

(三)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40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2004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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